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5號
KLDV,110,補,32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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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被 告 蔡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4,000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壹、按被上訴人係以田契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田契僅為 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田 契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68號民 事判例意旨參照。相對人係以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此項所有權狀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 ,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斟酌相對人 因交付所有權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同院80年度台抗 字第40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貳、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牌照2面及行照1枚,揆諸前揭規 定與判決意旨,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被告交 付系爭車輛之牌照2面及行照1枚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 觀諸卷附兩造所簽定之基隆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 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之有效期 間為2年,被告每月應交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4,000元【計算式: 1,000元×24月=2萬4,000元】。參、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萬4,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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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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