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9號
KLDV,110,法,9,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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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送達代收人 何瓊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
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 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 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 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 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 中學之董事長,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 章程條文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 示,並報經教育部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 書、教育部110年5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55088號函、二 信學校財團法人第十四屆第十四次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 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 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7條所示部分 ,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法字第9號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士。 二、積極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人士。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士。 二、積極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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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