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小字第4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承豫
高健銘
被 告 邵奕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0年6月22日 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