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5號
KLDV,110,司聲,105,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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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王文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 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七堵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 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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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