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治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
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6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
新臺幣(下同)183433元未按期給付,自應給付如前開聲明
所示之金額。
2.相對人於93年3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48萬元,約定於100
年3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
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依據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令『信用卡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及收取金額上限之規範』
,故違約金部分請求予以限縮,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08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3433元王治雄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183433元王治雄民國96年11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326105元王治雄民國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3433元王治雄民國96年11月10日起民國108年8月31日止暨自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加計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002新臺幣326105元王治雄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