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82號
KLDV,110,司促,4082,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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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張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張麗貞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110年04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72,570
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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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