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68號
KLDV,110,司促,3968,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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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江庭瑋



債 務 人 江利人


債 務 人 黃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借款人江庭瑋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江利人黃淑霞
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1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
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
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557,364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江利人黃淑霞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96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7364元江利人江庭瑋黃淑霞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557364元江利人江庭瑋黃淑霞自民國110年0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7364元江利人江庭瑋黃淑霞自民國110年0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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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