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