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聰明於民國(下同)105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610,000元,約定自105年08月19日起至112年08
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10年05月10日止累計320,177元未給付,其中308,878元
為本金;11,2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65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8878元邱聰明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