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9年度,1435號
KLDV,109,基簡,1435,20210518,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胡清福
即 被 告 胡碧霞
胡貴美
胡金成
胡孝菁

胡孝華
胡孝榮
黃阿嬌
胡卉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宗憲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