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上訴人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61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7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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