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古森夫
被 告 黃胤庭
黃郁齊
戢元亨
許顥瀚
賈博雅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弄00○0號 潘威
翰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吳宗達
周昱生
吳映辰
劉乙麟
邱乙軒
潘耀富
丁子奇
廖政聿
曾柏叡
上列被告黃胤庭、黃郁齊、戢元亨、許顥瀚、賈博雅、潘威翰、
吳宗達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周昱生、吳映辰、劉乙麟
、邱乙軒、潘耀富、丁子奇、廖政聿、曾柏叡連帶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其中被告黃胤庭、黃郁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
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