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羅王保英
訴訟代理人 羅藼
被 告 林明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附民字第109)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號被告林明詐欺等案件, 經被害人即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