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交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敦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敦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敦皓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交簡字第5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二、詎莊敦皓猶不知悔改,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於110年3月15日23至2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巷0號住 處,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威士忌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 用消退,迨於110年3月16日早上6時餘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早上7時16分許,途經基 隆市仁愛區南榮路與南新路口之際,適遇警執行路檢而攔詢 ,並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乃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 每公升0.66毫克,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莊敦皓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66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10年3月16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061號卷,第11至15頁、第45至46頁),並有基 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張、酒 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保管單、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第2061號卷,第21至33 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 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上開 犯罪事實欄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上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 告明知飲酒後勿騎車,竟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 缺深刻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 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31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 物,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 、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且不知改悔, 一再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 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是其係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迄今仍不 思深切省悟,於飲酒後心存僥倖,再次為本件酒後駕車犯行 ,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致自己於潛在危險境地,且漠 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 生之危害甚重,係為累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件在卷可徵,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兼衡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目的,併考量其自述其自述 國中畢業、職業為業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同上偵字第 2061號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酌, 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 /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 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 酒精濃度達0.5MG/L 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 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 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 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 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 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 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 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 ,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 ,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
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 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 ,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 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 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 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 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 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 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 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 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 ,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 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 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 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 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 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 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 來,沒有暫停繼續,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 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 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 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 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再者,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 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 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 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 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若死 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 ,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己用,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 平安健康錢,若存錢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給自己,平安健 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自己給自己一條平 安路,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通安全來往。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