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37號
KLDM,110,交附民,37,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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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陳曉萍
陳亦甄
被 告 詹柏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蔣家



上列被告詹柏姿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蔣家慧連帶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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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