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3號
CYDV,110,訴,213,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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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洪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宥甯
被 告 陳玫蓉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在繼承陳靜瀠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元,以及從民國110年4月2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在原告以新臺幣467,000元供擔保後,可以假執行。被告如果為原告提供新臺幣140萬元為擔保,也可以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過合法通知,都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 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據原告 的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的被繼承人陳靜瀠(原名:陳怡君)分別在 如附表所示日期,向原告借用同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下稱本件借款),並且簽發如附表一所 示本票6張為清償,但是沒有約定何時清償。陳靜瀠已經在 民國109年9月28日死亡,在生前一直都沒有清償本件借款, 被告既然是陳靜瀠的繼承人,依法應該在繼承陳靜瀠的遺產 範圍內,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已經在109年11 月13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被告則表示應該依法辦理 。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除了提供假 執行擔保的金額及免為假執行的宣告以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都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者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有陳靜瀠的除戶謄本、本院民事庭110年2 月2日嘉院傑民憲110憲字第33號函、本票(6張)、嘉義忠 孝郵局210號存證信函以及郵件回執等可以證明,並且經本 院調取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240號卷宗查明;而且被告已經



在110年4月2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以及本院指定110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本院卷第47頁、第49頁),而被告都 沒有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任何抗辯,足以認定原告前述主張為 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 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 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借款雖然沒有約定清 償期限,但是原告已經以嘉義忠孝郵局109年11月13日第210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清償,經被告在同年月16日收受等情, 有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可以證明(本院卷第25至29頁)。依 前述規定,被告應該在繼承陳靜瀠的遺產範圍內,連帶在10 9年12月17日清償本件借款。
 ㈢依照以上論斷,原告依據繼承及消費借貸、票據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0萬元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 (110年4月2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㈣原告陳明願意提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審核和法律規定 相符,因此,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原告的請求。本院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的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的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如果為原告提供該擔保,也可以免為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108年3月11日 20萬元 2 108年4月18日 20萬元 3 108年5月22日 20萬元 4 108年6月28日 30萬元 5 109年6月20日 20萬元 6 109年8月19日 30萬元
附表一(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受款人 備註 1 108年3月11日 陳怡君 20萬元 未記載 235737 洪玉婷 2 108年4月18日 陳怡君 20萬元 未記載 235739 洪玉婷 3 108年5月22日 陳怡君 20萬元 未記載 235740 洪玉婷 4 108年6月28日 陳怡君 30萬元 未記載 235741 洪玉婷 5 109年6月20日 陳怡君 20萬元 未記載 098215 洪玉婷 6 109年8月19日 陳怡君 30萬元 未記載 098217 洪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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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