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張宥甯
被 告 陳玫蓉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靜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靜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陳靜瀠(原姓名陳怡君,下均以 陳靜瀠稱之)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8紙,面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61萬元,係作為償還積欠原告欠款之用,惟屆期經原 告請求付款卻均遭拒付,至今仍積欠61萬元未清償。而陳靜 瀠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死亡,被告陳玫蓉已依法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經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受理,並 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在案,原告曾依法以存證信函向被告 陳報債權,被告等均為陳靜瀠之法定繼承人,渠等應就陳靜 瀠積欠原告之61萬元之債務,於繼承陳靜瀠之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等應 於繼承陳靜瀠之遺產範圍内,連帶給付原告61萬元,及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3.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本票8紙、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民事函、陳報債
權存證信函暨回執各1份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為自認,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 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借 款人陳靜瀠未依約清償,陳靜瀠死亡後,被告2人均為繼承 人,且被告陳玫蓉業已於109年10月7日向本院為陳報遺產清 冊,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繼字第1240號民事卷 宗核閱無誤。揭諸上開法律規定,陳靜瀠既有向原告借貸上 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並被告2人為陳 靜瀠之繼承人,且被告陳玫蓉業已申請限定繼承,被告2人 以因繼承所得財產為限,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於繼承陳靜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1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按為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元, 應由被告負擔,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陳怡君 107年10月30日 未填載 60,000元 CH235734 2 陳怡君 108年10月20日 未填載 50,000元 CH235743 3 陳怡君 108年12月2日 未填載 50,000元 CH235744 4 陳靜瀠 109年2月25日 未填載 100,000元 CH98211 5 陳靜瀠 109年4月2日 未填載 100,000元 CH98212 6 陳靜瀠 109年5月22日 未填載 30,000元 CH98214 7 陳靜瀠 109年6月30日 未填載 70,000元 CH98216 8 陳靜瀠 109年8月20日 未填載 150,000元 CH9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