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孫文智
被 告 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5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有明文規定。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民國97年12月3日嘉義市經 國新城D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十條決議⑵款「本次區 分所有權人分配停車位後,除住戶互相協議更改外,不再另 作更動作業」決議事項無效。管委會應遵照102年7月5日嘉 義市政府府工使字第1025030991號函核備之嘉義市經國新城 D社區住戶規約附件十一、十二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於每 年12月10日至25日執行停車位抽籤,抽籤完後一週內將當年 之清潔費一次繳清」之規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規約立即執 行停車位抽籤作業。㈡被告應提供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自93 年成立迄今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予原告閱覽及影印(翻 拍)。本件訴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的權利有所主張 ,屬於因財產權涉訟,而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 依據其他受益的情形而為核定,依照第一項所示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式 :150萬元×(1+1/10)=165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原告起訴時只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該補繳16, 335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 ,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10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 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