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8號
CYDV,110,補,178,202105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謝依錡

謝承修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黃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發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
000元【註:TOYOTA COROLLA ALTIS 1.8,於西元2016年出廠之
車輛,一般車況的價格,雅緻型為39.9萬元;經典型為41.9萬元
;豪華型為43.9萬元;尊爵型為45.9萬元。本件車輛以最低價39
.9萬元的價格為計算,兩部車輛價格合計為79.8萬元。因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8,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