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6號
CYDV,110,補,156,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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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徐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士即陽機企業社等2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2人已經在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是新臺幣(下同)2,938,939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
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還不足29,606
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
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29,606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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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