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4號
CYDV,110,補,154,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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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侯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依
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597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5
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侯聰明所受分配之執行費41,120元【次序
1】、第1順位抵押權3,796,050元【次序3】、程序費用0元【次
序4】,共計3,837,170元,均應與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如依原
告之主張重新分配,則其因此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3,837,170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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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