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鄭啓瑞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83,823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台幣計價)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鄉○段000號 4分之1 21,400×2,876.78×1/4=15,390,773元 2 嘉義縣○○市○鄉○段000號 4分之1 20,000×4,938.61×1/4=24,693,050元 合計:40,083,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