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葉青
被 告 陳怡樺
陳德欣
陳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計算式:1萬
元×63個月=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