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72號
CYDV,110,聲,72,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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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西澤

相 對 人 林金約

林逸民

林新燢
林進興

林錫陽
林建成

林逸嵩

林析右

林梓杓
林梓汴

林三尹

林梓辛

林群英

林士軒


林陳玉瑕
林國安
梁林美麗

林美雲

黃林鸞英
林國大

林嘉仁
林素昭
林素朱
林素美

林國富
林旭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除相對人林逸民外)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林逸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逸民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 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 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 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 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 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 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 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 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 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 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518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7 號民事判決後,相對人林金約林逸民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 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字第262號民 事判決原判決主文第2至4項及該部分之訴訟費用均廢棄,第 一審廢棄部分、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 附表二應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又相對 人林金約前向本院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 ,就相對人林金約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部分已確定在案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三、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命兩造(除相對 人林金約外)於文到7日內提出所預納訴訟費用之計算書及 相關證明單據,然僅相對人林逸民提出,其餘相對人迄今均 未提出,故依前開說明,除相對人林逸民應就相等之額抵銷 外,其餘部分本院自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除相對人林逸民外)應各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而相對人林逸民就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與聲 請人就相對人林逸民預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抵銷後,相 對人林逸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93元,其 計算如附表三所示,則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均依後附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一: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部分 裁判費 25,552元 103年1月6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1,750元 103年2月17日由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9,200元 103年3月20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6,475元 104年2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875元 104年2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8,875元 105年2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11,425元 106年1月13日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3,275元 106年6月29日由聲請人預納。 初勘費 5,000元 105年7月7日由聲請人預納。 估價費 75,000元 106年9月28日由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540元 103年1月20日、103年2月6日、105年3月2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18日分別由聲請人預納255元、90元、105元及15元、15元及15元、45元。 地政規費 760元 107年3月12日、107年7月6日分別由聲請人預納340元、420元。 第二審部分 戶政規費 60元 109年6月12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58,787元 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共計158,787元,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附表二:就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158,787元,兩造各應負擔費 用金額
編號 共有人 應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入) 1 林新燢 14% 22,230元 2 林嘉仁 3% 4,764元 3 林進興 3% 4,764元 4 林素昭、林國富、林素朱林素美 連帶負擔3% 連帶負擔4,764元 5 林三隨之繼承人即林陳玉瑕黃林鸞英林國大林國安梁林美麗林美雲 連帶負擔12.5% 連帶負擔19,848元 6 林西澤 8.5% 13,497元 7 林金約 25% 39,697元 8 林錫陽 0.5% 794元 9 林建成 0.5% 794元 10 林逸民 4.5% 7,145元 11 林逸嵩 4.5% 7,145元 12 林梓杓 2% 3,176元 13 林梓汴 2% 3,176元 14 林三尹 2% 3,176元 15 林梓辛 2% 3,176元 16 林群英 1% 1,587元 17 林士軒 6% 9,527元 18 林旭群 6% 9,527元
附表三: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部分 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 22,625元 104年8月14日由相對人林逸民預納。 估價費 40,000元 106年9月22日由相對人林逸民預納。 第二審部分 裁判費 19,164元 107年10月17日由相對人林逸民預納上訴裁判費38,328元之一半。 合 計 81,789元 相對人林逸民預納訴訟費用共計81,789元,聲請人就相對人林逸民預納之訴訟費用部分應負擔6,952元(計算式:81,789元×8.5%,元以下四捨五入),經與相對人林逸民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部分應負擔7,145元抵銷後,相對人林逸民應給付聲請人193元(計算式:7,145元-6,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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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