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洪長宏
相 對 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 案,爰提出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及依聲請人提出之支出單據,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78,22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4月3日預納。 302,412元 由聲請人於110年3月9日預納。 2 土地勘查複丈及建物測量勘費 4,0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6月17日預納。 3 其他 15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6月17日預納。 4 複丈及建物測量勘費 8,0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7月17日預納。 5 航空測量圖費 4,5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9月17日預納。 合計 397,282元 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