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67號
CYDV,110,司票,567,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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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郭章男
代 理 人 洪昱文
相 對 人 林家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 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記 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 雖 規定,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 其利 率,惟就違約金並無規定,故發票人縱已將願給付違 約金之 約定記載於本票上,該記載仍不生票據法上效力, 執票人尚 不得就違約金部分,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准許強制執 行。此觀票據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第124 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附表所示本票雖記載「本金遲延利息,逾期在六個月 內償還時,另按每萬元日息5元加付。超逾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每萬元日息10元加付。」、「遲延 利息,按本金每萬元每日5元計付。」,聲請人並請求依上 開方式計算之利息,惟其請求利息利率已逾民法規定最高利 息利率之限度,聲請人就逾年息20%之利息請求部分,無請 求權,應予駁回;又查,聲請人除請求相對人給付票面金額 及利息外,另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而附表所示本票,其 上雖確載有相對人應給付違約金之約定,惟依前開說明,此 約定並無票據法上效力,聲請人尚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就本票上所載違約金行使追索權,請求法院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此部分請求於法亦屬無據,亦應駁回;聲請人就本 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票載金額及利息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 票原本,並已屆期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56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 考 (新臺幣) 001 109年12月7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4月24日 002 109年12月4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4月24日 003 109年12月4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0年4月24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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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