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基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合,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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