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40號
CYDV,109,訴,740,202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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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陳俊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藤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40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8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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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