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1號
CYDV,109,訴,171,202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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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維洧(即林誼鈐之承受訴訟人)

林誼士
李能裕
侯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10年4月13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萬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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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