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31號
CYDV,109,聲,231,20210531,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成李靜惠

李玟頤

李柏漢




相 對 人 美商通用國際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清 算 人 馬遠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吳碧芬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清算人馬遠喬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裁定日期「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