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王清綠
被 告 王清隆
王明通
李王秀春
王秀芬
簡志賢
簡志明
簡祝慧
簡祝卿
鄭元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第一小點第一行中關於「本院109年度家繼字第1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