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6號
CYDV,109,司執消債清,16,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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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佳宏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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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債 權 人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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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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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 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 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 經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公告在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 ,無人對其聲明異議,有本件110年4月6日公告之民事裁定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就資產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本院於110年4月8日做成分配表並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 人未提出異議,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會 計室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匯 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發還案款通知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



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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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