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6號
CYDM,110,重附民,6,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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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鄭○○
詹○○
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被 告 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文達

黃春進
上列被告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朴簡字第143號過
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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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