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坤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坤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郭 坤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以上2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 第11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2罪)、4月、10 月、1年2月、3月(以上6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年10月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 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 ,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221號函暨110年5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 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