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3號
CYDM,110,聲,433,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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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振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振雄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振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 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宣告刑 拘役59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2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9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66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109年度智簡字第4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109年度智簡字第40號 確定 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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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