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賢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賢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賴 賢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監執行 中,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後在監執行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001號函暨1 10年4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