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8號
CYDM,110,聲,378,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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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莫家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年度戒執一字第9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九年度戒執一字第九號,就莫家銘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之評估標準有所修正,故應依新修正後之標準重新評價,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執行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戒執一字第9號強制戒治之執 行指揮處分。
二、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及「有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參考) ,其修改後使受處分人成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有刑法 第2條第3項之適用,即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應停止 執行。對以上情形,受處分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 ,對檢察官之繼續執行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莫家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14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因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戒治所(下稱戒治所)以民國109年11月10日高戒所 衛字第10910005310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 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 判斷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毒聲字 第2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㈡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依本案卷證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評估日期、強制戒治聲請書及裁定日期,均在「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修正頒布前,故本案有評估標準修正之情 形。 
㈢受處分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評估標準紀錄表變更評分標準重 打分數後,總分僅49分,未達60分,而屬「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乙節,有戒治所110年5月4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07 90號函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39頁)。從而,揆諸前揭 意旨,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檢察官就強制 戒治之指揮執行處分停止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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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