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0年度,126號
CYDM,110,朴簡,126,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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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宗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67號、110年度偵字第168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宗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侯宗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31日晚 上10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市○○○路000號3樓之40之居所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中點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為警持本 院110年聲搜字第60號搜索表前往上址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侯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勘察採證同 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年籍對照表、本院110年聲搜字第6 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各1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9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107年 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8年5月2 4日戒治期滿出監,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據此,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檢察官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被告上揭犯罪 事實所示施用毒品犯行,自屬合法。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 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 告於109年1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案 素行紀錄與本案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卻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 到2年又再次接觸毒品並施用之,顯見被告就我國對於毒品 之禁令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則有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 重其刑之必要。
 ㈢另被告固於警詢中有供出其毒品來源為蕭依均,然經警依據 被告提供之資訊調查結果,並未因此查獲蕭依均有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予被告之情事,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檢送之職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51- 85頁),則本案自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 以減刑,併予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 紀錄等,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 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先前已有侵占、麻藥、殺人未遂、販 賣毒品、偽造文書等多項前科,素行非佳;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離婚,於警詢中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 木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之說明: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卷第29 頁),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 外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毒品直接沾染、碰觸而難以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前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之吸食器、玻璃球各1個,均為被告所 有並為本案施用所使用之情,業經被告自陳在卷(警卷第4 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等物,據被告於警詢中陳稱: 附表編號4所示之電子磅秤是黃保豐所有、附表編號5-6所示 之夾鏈袋是其用於分裝心臟藥、附表編號8所示之HTC廠牌手 機係伊女友李甄蓁兒子的女友的、附表編號7的iPhone廠牌 手機是伊在使用、附表編號9的三星手機裡面沒有卡片也沒 在使用等語(警卷第4頁、偵卷第24頁反面),其中附表編 號4、8所示之物既非被告所有,且亦無證據證明上開附表編 號4至9所示之扣案物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603公克)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吸食器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玻璃球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4 電子磅秤 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5 夾鏈袋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6 夾鏈袋 1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7 iPhone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8 HTC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9 SANGSONG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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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