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4號
CYDM,110,單聲沒,84,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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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心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95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 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心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1年,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乙 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經被害人日 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扣案之上揭物品,均屬 仿冒商標商品,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認前揭 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 收之物。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係被告販售本 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此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拖鞋 13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袋子 22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拼圖 6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架 5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保護套 17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11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隱形眼鏡盒 7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支架 10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計算機 2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牙刷 1件 11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圖樣之袋子 11件 12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袋子 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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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