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79號
CYDM,110,單聲沒,79,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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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
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池涉犯賭博等罪嫌,業經聲請人 以108年度速偵字第144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確定在案,就扣 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營利聚眾賭博、賭博 等罪嫌,經聲請人以前揭處分書為緩起訴確定在案,且緩起 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 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 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詳確。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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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