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1號
CYDM,109,附民,261,202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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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住同上)
陳怡霖 (住同上)
被 告 王重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關於在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電纜線遭竊提起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在嘉義縣○○鄉○○○段○○○段 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竊取電線 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在在嘉義縣○○鄉○○○段○○ ○段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竊取 電纜線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判決無罪在 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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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