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鍾亞瑩
被 告 陳豪振
盧建豪
柯丞威
沈俊廷
羅佳翔
洪千懿
韓伯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豪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鍾亞瑩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
張被告盧建豪、柯丞威、沈俊廷、羅佳翔、洪千懿、韓伯霖 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盧建豪、柯丞威、沈俊廷、羅佳翔、 洪千懿、韓伯霖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雖未經本院判決有罪 ,但依原告主張,渠等顯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併同被告陳豪振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