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5號
NTDV,110,家救,15,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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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廖海上 

代 理 人 陳瑾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廖瓊花 


相 對 人 廖欣宏 

相 對 人 廖欽濚 

相 對 人 林冠妤 

相 對 人 林宥辰 

相 對 人 陳星妙 

相 對 人 廖育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律 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未經審查核 准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 分會110年5月26日投扶輝字第110PU0000000號函檢送之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審查表、審查決定通 知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 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4 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 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 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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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