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2號
NTDV,110,家救,12,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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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傳聖 


兼法定代理人 江玉慈 

共    同
代  理  人 蘇顯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俊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傳聖江玉慈與相對人陳俊威間請 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聲請人江玉慈因目前無工作且須獨自照顧聲請人陳傳勝, 又要負擔家中生活開銷及在外租屋,無多餘金錢可供挪用, 而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後准予扶 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1 件以 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第64號返還代墊扶養 費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返還 代墊扶養費等,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 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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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