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09號
NTDV,110,司促,3409,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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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泰興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玲珠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志成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蔚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志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22,068元,及其中新臺幣21,443元,自民國94
  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71,949元,及其中新臺幣66,638元,
  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
  息,暨自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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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