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泰興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玲珠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志成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蔚即何志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志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22,068元,及其中新臺幣21,443元,自民國94
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71,949元,及其中新臺幣66,638元,
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
息,暨自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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