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230號
TYDV,106,家聲,230,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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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承德
相 對 人 黃文雅
      簡苡茜
被 繼承人 簡朝熙  死亡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 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第127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被繼承人簡朝熙之繼承人提出遺產 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簡朝熙之住所地 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所示,簡朝熙死亡時 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準此,本件 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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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