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換號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
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
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10年4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
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7,796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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