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50號
NTDV,110,司促,2850,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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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汪家蓁即汪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164元,及其中新臺幣36,8
  48元,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
  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
  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7 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
  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
  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人牌告
  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
  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
  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
  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
  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3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41164元未
  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
  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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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