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字,110年度,16號
NTDM,110,埔簡,16,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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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埔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泓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偵字第5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泓源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傅泓源係址設南投縣○○鄉○○村○○巷00號、29之1 號「 玉門關民宿」、「南投第一關民宿」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其明知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安心旅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實施要 點」,獎助對象係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為「1 個房間1 個 晚上依實際住宿房價最多折抵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簡稱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及「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 廣安心旅遊補助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 旅行業,補助條件及額度,基本方案:「組團人數應有旅客 10人以上,以每位旅客每日最高700 元計算」(簡稱國內團 體旅遊補助)等規定,且明知林思佑等30人於民國109 年7 月17、18日,參加遊覽車業者招攬「玉門關農場逍遙遊」行 程入住「玉門關民宿」及「南投第一關民宿」,應由旅行業 者申請國內團體旅遊補助,竟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之準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旅客林思佑等30人收取證 件後,於附表所示自109 年7 月20日至22日之時間內,分3 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交通部觀光局「臺灣住宿網」網頁,輸 入附表所示旅客之姓名,不實登載入住日期申請自由行旅客 住宿優惠即1 個房間1 個晚上折抵1,000 元。嗣因附表所示 之民眾欲使用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未果,經林思佑向南投縣 政府觀光處投訴後,傅泓源始自行刪除入住資料,致未能申 請成功。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並經證人林思 佑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南投縣政府109 年9 月8 日府觀 產字第1090207296號函、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1張、傅泓 源之臉書網頁、旅客安心旅遊補助使用情形表各1 張、申請



書2 紙、證人林思佑所提供之玉門關農場逍遙遊行程表1 份 (他卷第11頁至第28頁、第54頁至第55頁)在卷可稽,被告 之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本件被告傅泓源為「玉門關民宿」及「南投第一關民宿」 之實際負責人,其利用電腦設備將入住旅客資料登錄於交通 部觀光局之系統,而送件申請補助費用,自屬其主要之業務 範圍,該電磁紀錄即屬其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是被告以附 表所示之旅客資料,於系統上不實登載旅客入住日期,向交 通部觀光局送件申請自由行旅客住宿補助費用,惟因林思佑 向南投縣政府觀光局投訴後,被告自行刪除登錄資料,致未 能申請成功,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 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上 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取財 之目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就同一日內 所為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 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各日所為之犯行 ,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而未遂,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以填載不實住宿日期資料之方式,向南投縣政府 詐領旅遊補助,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暨衡 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遭發覺投訴而自行刪除入 住資料,未獲得補助款項,兼衡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為前開民宿之實際負責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暨諭知定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6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姓名 │使用時間 │使用行為│操作者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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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宸銘│109年7月20日16時37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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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宸瑞│109年7月20日16時38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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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恩語│109年7月20日16時39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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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廖淑婷│109年7月21日11時8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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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鍾治明│109年7月21日11時11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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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宇青│109年7月21日11時13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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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鍾玟妤│109年7月21日11時15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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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慧雯│109年7月21日11時16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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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禹弘│109年7月21日11時19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起│
│ │ │ │ │訴書誤載為「南│
│ │ │ │ │投第一關民宿」│
│ │ │ │ │,應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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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羅珮嘉│109年7月21日11時20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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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彥柔│109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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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得濠│109年7月21日11時23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 │(起訴│ │ │ │
│ │書誤載│ │ │ │
│ │為「楊│ │ │ │
│ │得豪」│ │ │ │
│ │,應予│ │ │ │
│ │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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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詹精蓮│109年7月20日16時34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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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夏鎮隆│109年7月20日16時36分許 │入住成功│南投第一關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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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詹采靖│109年7月21日11時23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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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詹小碟│109年7月21日11時24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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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姜為閔│109年7月21日11時25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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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肖環 │109年7月21日11時26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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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江新龍│109年7月21日11時27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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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江偉晨│109年7月21日11時28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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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江秀梅│109年7月21日11時29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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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袁欣儀│109年7月21日11時29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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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何云勛│109年7月21日11時30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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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何云鵬│109年7月21日11時31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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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思佑│109年7月22日8時2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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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江雋皓│109年7月22日8時3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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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羅伊宸│109年7月22日8時4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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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期翔│109年7月22日8時7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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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邱佳玲│109年7月22日8時8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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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徐宜妹│109年7月22日8時9分許 │入住成功│玉門關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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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