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147號
TNEV,110,南簡補,147,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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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李定濤
李迎善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佳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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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